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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理工大学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条例》的通知

来源: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时间:2016-01-20   点击数:

各党总支(党委),党群各部门;各学院(校区),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江西理工大学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11月24日校党委会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西理工大学委员会

江  西  理  工  大  学

2009年12月8日

 

江西理工大学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条例

 

为加强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明确党政工作职责,理顺党政关系,完善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和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党政领导班子在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保证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江西省高等学校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是学院工作的领导核心,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善于领导学院科学发展,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要按照“党政共同领导、民主集中、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第三条  学院党委(总支)书记要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要自觉接受学院党委(总支)的监督。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都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经常沟通情况,主动交换意见。

    第四条  学院党政正职要放手让副职在其职责范围内大胆做好所分管的工作。学院党委(总支)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委(总支)的工作,学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做好分管的工作,要尊重正职,当好配角,全力支持、配合正职的工作。书记、院长可以查询、督促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

第二章  党委(总支)主要职责

第五条  学院党委(总支)是学院工作的政治核心,对学院工作起保证与监督作用,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参与本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的讨论和决定。

    第七条  领导学院党建工作。加强本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员教育管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八条  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师生员工学习政治理论,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九条  领导干部教育、管理工作和人才工作。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学习,向学校党委提出本学院领导班子配备的建议,负责本学院科级干部的培养、考核、调整、推荐、监督和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等的配备、管理工作。抓好本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条  领导群众组织。充分发挥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党委和行政的中心工作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领导统战工作。关心党外人士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落实知识分子政策。会同学院行政领导,定期向本单位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通报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人士交友联谊制度。关心并支持民主党派的组织发展和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本学院师生的政治审查和政治鉴定工作。做好学生毕业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做好本学院维护稳定工作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行政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制订学院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按规定程序在学院党政联席系会上通过并报学校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组织教学和科研工作。制订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教育思想创新和教育方法改革,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素质。组织力量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开展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

    第十七条  负责学科建设。制定本学院学科建设规划,提出学科调整、专业设置意见。

    第十八条  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提出人才引进和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调进(出)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学院内部教学、科研、实验、行政等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学院行政机构的负责人。协助学校做好本学院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九条  管理和使用好资产、资金。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规定,管理本学院固定资产,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民主理财,多渠道筹措资金,提升办学实力。

第二十条  配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配合本学院党组织共同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一条  负责督促和检查本学院所属教研室、实验室等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章  议事决策体制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党委(总支)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分别就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决策,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有利于学院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议事决策领导体制。

第二十三条  党委(总支)会由书记召集与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党委(总支)委员,不是党委(总支)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党委(总支)会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需要时亦可召开党委(总支)会扩大会议,其范围由党委(总支)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党委(总支)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且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六条  党委(总支)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校关于党的工作的决定和意见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党的建设、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干部队伍作风和廉政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学院发展目标、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分配制度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四)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奖惩等;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密以及突发事件等涉及学院稳定的问题;

(六)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统一战线工作有关事宜;

(七)提请学校决定的涉及党的工作的重要议题;

(八)其它需要党委(总支)会决策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党委(总支)会应遵循下列议决程序:

(一)会议议题确定后,不得临时动议。确属特殊情况须临时动议的问题,须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动议,作为附议题。

(二)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明确决定,如暂不作出决定,也要明确说明。对重要问题,可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研究干部任免问题时,如原拟干部人选被否决,不得在本次会议上临时动议决定其他人选;

(三)表决形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的内容决定。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当出现意见分歧较大时,除紧急情况外先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或向学校党委请示;

(四)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口头或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五)会议在讨论干部任免、奖惩、政审等事项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在学院行政工作中具有最高决策权。根据党委(总支)和行政职责分工,会议区别不同事项由书记或院长召集主持。参会人员由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工会主席和学院办公室主任组成。涉及相关单位问题时,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采取例会制,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十条  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贯彻实施的措施;

(二)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机构设置与调整等涉及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主要事项;

(四)主要岗位设置与调整、人员聘任、业务骨干培养、教职工奖惩等有关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年度经费预决算、大宗经费使用、收入分配方案、办学资源调配方案等有关财务和资产工作的重要事项;

(六)有关职称职级评定、公费出国等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院对外交流、培训服务、后勤保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八)招生及毕业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生的奖励、处分、休学、留级、退学等事项;

(九)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等;

(十)提请学校决定的涉及行政工作的重要议题;

(十一)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应遵循下列议决程序:

(一)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提出。学院办公室将议题汇总后根据党委(总支)和行政职责分工报院长或书记审定,经书记与院长协商确定后,由学院办公室具体组织安排。未经书记与院长会前商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二)提请会议的议题,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作出说明,必要时由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方案,对于讨论的议题,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会议决议;

(三)与会人员应提前熟悉和了解会议内容,本着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明确表明自己的意见。会议拟定议题后,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四)重大问题和事项,在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行议定。必要时由院长和书记共同向学校党委、行政或分管领导报告,协调解决;

(五)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单位落实,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向书记、院长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第五章  相关制度

    第三十二条  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学院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规划,合理安排时间,规定必读书目,提出学习要求,保证学习时间、人员、内容和质量的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养成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的良好习惯,定期交流学习心得和体会,并把理论学习情况作为评选先进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学院党员领导干部要实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民主生活会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向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报告,邀请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派员参加指导监督;会中要坚持政治原则,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要及时制定方案,认真整改,并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坚持年度述职述廉制度。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要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定期向学院党员或教职工述职,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着力推进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代会等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坚持依法依规依纪治院,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学术委员会为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发展计划、重大改革措施提供决策咨询;教学指导委员会为学院的教学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教代会在学院范围内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

第三十七条  应用科学学院、南昌校区及学校其他部门等单位党政班子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学院  党政领导班子  工作条件  通知

 中共江西理工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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